一、
年,金坛市交通工程总公司所属车辆与被告人王某乘坐的电动车相撞,导致王某头皮挫伤、多处软组织受伤。事发后,金坛市交通工程总公司就王某在交通事故中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
医院就诊,期间做头颅核磁共振检查时,由于医生未予说明,导致王某戴着手表进行了检查。后来又查出,王某左侧神经受损。权威部门出具医疗鉴定,虽未认定王某左侧神经受损与做核磁共振有关,医院在治疗上存在过错。
为此,王某曾继续在该院治疗,并认为由此导致的损失金坛市交通工程总公司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后,医院和车祸肇事方索赔,均遭拒绝。之后,王某与家人到交通局协商要求看病,到政府向领导反映情况。年1月10日,王某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刑拘。同年2月4日,王某被逮捕。年6月2日,金坛法院判决王某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王某不服,上诉至常州中院。年7月3日,常州中院驳回王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年,王某获假释。年3月,他向常州中院递交申诉状,同年4月,常州中院对王某申诉同意立案,但常州中院最终还是驳回了王某的申诉。此后,王某又向江苏高院提起申诉,江苏省高院决定再审此案,蚂蚁刑辩张志华律师担任王某申诉辩护人。
二、
张志华律师为被告人申诉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