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复垦人和复垦界限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研究所所长
首先回顾一下我国土地复垦及法制建设的历史。我国土地复垦法制建设有3个重要时期及其标志性法规:一是20世纪80年代的土地复垦法制初建时期,以1989年1月1日生效的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为标志;二是20世纪90年代的有组织复垦时期,即在有组织试点、示范的基础上,国家开始有一定的资金投入,以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为标志,明确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资金渠道;三是本世纪头10年的土地复垦法制加速建设期,在实施《土地管理法》、进行大量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实践的基础上,将土地复垦纳入开采许可和用地审批并起草完善《土地复垦条例》,其标志是《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今年9月13日国务院法制办办务会原则审议通过《土地复垦条例(草案)》 。
我提出几点值得思考的问题:一是在复垦方面需要进一步明确复垦人和复垦界限,尤其要限制复垦的转移;二是在复垦资金来源方面,需要进一步明确历史遗留废弃地和灾损毁土地复垦的资金来源,可参照国外经验建立废弃地复垦基金,同时对正在生产矿山的土地复垦资金和土地复垦费的征收,需要进一步细化可操作管理办法和详细的测算标准;三是在复垦原则方面需要进一步界定“谁破坏,谁复垦”和“谁复垦,谁受益”的具体适用对象和条件;四是在污染土地复垦方面需要与有关环境保护*策衔接,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中污染土地复垦的要求;五是在监管机制方面,建议进一步明确土地复垦全过程的监管者以及在年检、用地许可、实施验收中的监管办法;六是应该重点关注矿产与粮食复合区的土地复垦问题,尤其是如何解决既要资源又要粮食两者兼得的尖锐矛盾,以及如何解决因地制宜复垦与土地用途管制、耕地保护的矛盾,并在深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探索和试点矿山损毁耕地报损制度的可行性和应用的限制条件;七是进一步研究可操作性强、相关利益者广泛参与的制度和协调办法。
最后,我建议尽快出台《土地复垦条例》,抓紧完善土地复垦监管程序,加快土地复垦监管立法步伐。 (作者 胡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