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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4/6 22:14:00

——汤洪福诉金坛区*府、常州市*府不履责及行*复议案

来源:行*法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主体应为发包人,并且在申请时应该遵循法定流程。承包人以个人名义申请发证,不符合规定,登记机关没有直接对承包人的承包土地进行确权登记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裁定书

()最高法行申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汤洪福,男,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府。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清风路1号。

法定代表人:沈东,该区区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省常州市人民*府。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龙城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陈金虎,该市市长。

再审申请人汤洪福诉被申请人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府(以下简称金坛区*府)、江苏省常州市人民*府(以下简称常州市*府)不履行土地行*管理职责及行*复议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苏行终号行*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汤洪福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一、二审判决2.根据查明的事实将案件发回重审或依法提审,支持汤洪福的一审诉讼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为:1.常州市关于暂缓确权的规定在本案中无法适用。2.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未明确金坛区*府是否需要对汤洪福的土地进行确权。3.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在发包人没有申请颁证的情况下,金坛区*府作为颁证责任主体应当进行确权。4.金坛区*府拒绝确权的行为是以合法形式掩盖违法目的。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金坛区*府是否应该为汤洪福进行土地确权以及常州市*府的复议决定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主体应为发包人,并且在申请时应该遵循法定流程。汤洪福以个人名义申请发证,不符合规定,金坛区*府没有直接对汤洪福的承包土地进行确权登记的法定职责。在此基础上,常州市*府驳回汤洪福行*复议申请的复议决定并无不当。汤洪福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汤洪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汤洪福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何 君

审判员 朱宏伟

审判员 李绍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邱金坤

作者/来源:狄城普法驿站

内容如有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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